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幼儿园发布商业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79.5万元。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文号: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市监局在调查上海悠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宜公司”)违反广告法案的过程中,发现涉案违法广告系由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当事人”)委托发布,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上海市市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2月10日,为推广、宣传飞利浦口罩产品,当事人委托择珂(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珂公司”)进行幼儿园等多渠道推广营销。嗣后,择珂公司将幼儿园渠道的推广营销委托悠宜公司执行,悠宜公司将上述广告活动委托上海玺越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越公司”)在幼儿园渠道具体实施。

来源:飞利浦官网截图
在幼儿园内以灯箱广告、主题课堂、宣传绘本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
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4日,玺越公司将当事人自行设计的主要内容为“流感,过敏,哮喘,空气爆表…来势汹汹别慌,飞利浦罩着你”“PHILIPS”“淘宝扫一扫解锁新风黑科技”等的飞利浦口罩广告,在本市55家(包含5家赠送点位)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中陆续上刊发布;同时,为配合灯箱广告的推广、宣传,以幼儿园主题课堂的形式,向幼儿发放含有飞利浦品牌标识和商品购物二维码等内容的宣传绘本2万册。上述广告费用共计79.5万元。
上海市市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其在幼儿园内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之规定,构成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随后,上海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予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79.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