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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51 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 5.15 亿,占网民整体的48.2%。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网络直播的出现、兴起和普及,直播电商行业从野蛮生长的阶段,正在往产业化方向进一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巨大,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和法律挑战,直播电商行业的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本直播行业法律合规问题之系列问答主要围绕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相关争议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直播行业的从业者提供思路参考。我们将定期更新,欢迎关注我们。
MCN机构与主播可以签什么合同?
(1)劳动合同
MCN机构可以选择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下,MCN机构对主播有劳动方面的管理权利,比如要求主播坐班打卡、遵守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按公司制度进行绩效考核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劳动用工的义务,例如需要为主播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保障其休假的权利等。
而主播作为劳动者,享有提前30天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没有法定情形时,MCN机构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的责任。
(2)经纪合同
MCN机构可以选择和主播签署经纪合同,此类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合作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均可以自由约定。通常此类合同会约定主播负责内容的创作与产出,MCN机构为主播提供商业资源与对接、粉丝运营等方面的运营加持、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内容。这种合同通常包含委托、行纪、中介、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
在经纪合同中,MCN机构与主播是双方平等的关系,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直播行业中MCN机构会投入大量人力、投流成本来培养主播,为避免合作不必要损失,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分成比例、合同期限、主播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
将合同名称写为“经纪合同”,就能意味着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是经纪合作关系吗?
在(2021)京0113民初19169号一案中,双方签署《演艺人员经纪合同》,通过约定明确双方是经纪关系,但最终法院认为,虽双方签署了演艺人员经纪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却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而应该以实际履约关系为准。主播提供劳动的过程对公司具有极强的技术从属性和提供劳动的渠道的从属性,公司为主播确定了最低工作量标准,亦对主播的劳动时间具有管理、支配权。综合来看双方的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特征,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经纪合作关系。
因此MCN机构与主播签署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希望与主播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根据该种法律关系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签订适配的合同;其次,除了要注意两种关系的合同条款的不同外,还要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两种法律关系混同的行为,否则很有可能出现纠纷却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险。
MCN和主播签订哪类合同更好?
大部分MCN机构会选择与主播签订经纪合作合同,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主播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赔偿;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成本高。
在MCN机构和主播展开合作时,为实现运营效果,MCN机构往往会投入大量推广、投流成本来宣传主播,以及为主播建立专业的人员团队而投入人力成本,所以MCN机构会希望能够通过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对MCN机构来说,最担心的情况之一就是在花费成本和时间把主播培养起来了,而主播却出现不配合直播、跳槽等问题,因此,MCN机构可以选择和主播签署独家经纪合同,通过约定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加高主播跳槽的门槛,弥补损失。比如,MCN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合作情况的投入情况选择在经纪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主播出现违约行为,合理的违约金很有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在(2018)粤01民终13951号案件中,主播故意违反约定到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直播平台长期进行直播活动,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在综合案情后判决主播承担违约金4900万元。
MCN机构与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前文提到的(2021)京0113民初19169号案件中可见,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要看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更要看实际履约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履约过程中,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体现出来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情况,如考勤打卡记录、加班记录、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就有较大可能性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MCN机构不希望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同条款,还要在履行过程中避免对主播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MCN与主播签合同时要重点关注什么条款?
MCN与主播签合同时,不能只是从合同模板库中下载一个合同模板直接来使用,要根据双方实际合作情况来设计合同条款并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才能达到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
根据MCN与主播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情形,以下条款需要重点关注:
1、双方合作范围(是否为独家合作,独家范围包含什么,直播电商平台、私域流量合作、商务广告合作等具体业务类型是否独家);
2、分成比例(不同业务类型的分成比例或结算时间是否有差异,收款方式约定等);
3、直播账号权利归属、主播与MCN机构的权利义务(主播是否有最低直播时长限制、是否有未经MCN同意就不能实施的行为,竞业限制行为等);
4、违约责任的设置(违约金设置符合双方合作情形,如过高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等等。
我们将会定期更新直播法律合规问答,欢迎点击以下名片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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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宋婉瑜律师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法律从业14年+;曾任职于某快消头部企业,担任法务高级经理、电商合规负责人。从事法务及法律工作⼗余年,熟悉企业内部运作和管理,能精准把握企业合规的痛点、难点,使法律合规服务落地更具有操作性。曾带领团队在最高院处理多宗知产疑难案件,获得良好效果;曾协助多家大型企业完成收并购,全流程提供法律合规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全流程服务。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电商合规及争议解决、数据合规、互联网合规、股权法律服务、投并购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
潘莹
法律从业4年+,中山大学硕士,曾任互联网公司高级法务,负责公司业务风控、产品合规及诉讼案件处理相关工作,对互联网合规有着丰富的经验。 具备法务和律所双重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某大型教育集团的数字化合规项目,负责十几款产品的数据合规及集团数据合规体系搭建工作;曾参与互联网游戏企业的产品合规工作;专注互联网企业业务风控、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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