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前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51 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 5.15 亿,占网民整体的48.2%。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网络直播的出现、兴起和普及,直播电商行业从野蛮生长的阶段,正在往产业化方向进一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巨大,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和法律挑战,直播电商行业的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本直播行业法律合规问题之系列问答主要围绕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相关争议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直播行业的从业者提供思路参考。我们将定期更新,欢迎关注我们。
本系列前文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一)、(二)、(三)、(四)我们重点讨论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主要讨论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问题,(十二)与本次内容将主要围绕直播合规风险展开。
虚拟主播形象是否具有著作权?
常见的虚拟主播形象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动漫型,比如微博红人“一禅小和尚”,从视觉效果来看是具有动漫风格的外在形象,另一种是类真人形象,有可能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也有可能是在真实的真人形象基础上生成,但外在形象看起来会接近真人。
无论是前面提到的何种形象,都是创作者对线条、颜色、图形等元素的独创性设计或组合,其所具有的独创性并且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作品,依法应当具有著作权。
虚拟主播分为哪些类别?
常见的虚拟数字主播可以根据生成方式的不同,大概分成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人工智能驱动型,依赖于AI技术的发展,将语音表达、面部表情、具体动作通过深度学习模型的运算结果实时或离线驱动,在渲染后实现最终效果。
第二种类型是依靠真人穿戴动作捕捉设备后,通过捕捉真人表情及动作驱动虚拟人。其中面向用户的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而驱动皮套的演员就被称为“中之人”。
虚拟主播形象的著作权属于谁?
对于虚拟主播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根据不同创作过程区分为以下情形:
1、虚拟主播运营公司委托画师设计并创造符合设定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创作的相关规定去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原则上著作权是受托人的。因此如果作为运营公司,考虑到公司会投入成本去运营、推广虚拟主播,公司希望虚拟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己方的话,就需要注意委托合同中要进行明确约定。
2、已有的画师创作角色形象,通过授权或者转让作品的著作权给虚拟主播运营公司: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画师,而作为运营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双方约定将财产权益进行受让或授权许可去使用。
3、画师是虚拟主播运营公司内部员工,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需要看公司与员工是否约定: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需要和员工进行协议签署,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如果虚拟主播形象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那要看生成过程和软件用户协议共同判断著作权归属。比如生成过程中使用者是投入较多的独创性空间、选择,还是简单输入关键词,以及软件用户协议是否有明确约定该形象的权利归属是属于使用者,还是软件运营者。
虚拟主播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
关于虚拟主播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目前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议,暂时可以先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如果虚拟主播生成的内容,是由权利人创作完成之后再由虚拟主播进行展示或播报的,内容本身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定义,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个没有争议空间,就不再进行讨论。
2、如果虚拟主播生成的内容是经过算法模型而自动输出的,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在(2018)京0491民初2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而且在相关内容的生成过程中,并未传递其思想、感情的表达,因此不能构成作品。
而在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依法具有著作权。
虚拟主播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于谁?
1、如果虚拟主播所呈现的内容是由运营方创作完成的,相关内容的著作权属于虚拟主播的运营方。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考虑该等内容是运营方委托创作的还是运营方的员工的职务创作。
2、如果虚拟主播生成和展示的内容是算法技术产生的,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要看生成过程等综合情况判断著作权归属。比如生成过程中软件使用者是投入较多的独创性空间、选择,还是简单输入关键词。
3、而虚拟主播出镜所产生的直播片段、直播录屏、短视频等,可能构成视听作品,相关著作权权利属于虚拟主播的运营方。
我们将会定期更新直播法律合规问答,欢迎点击以下名片关注我们。
·END·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往
期
推
荐
直播法律合规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十二)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十一)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十)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九)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八)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七)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六)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五)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四)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三)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二)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一)
个人信息保护
敏感个人信息新国标征求意见稿的九点新规定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这些“扫码消费服务”属于违规行为,北京网信发布扫码消费服务违规案例解析及合规指引
团队介绍
宋婉瑜律师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法律从业14年+;曾任职于某快消头部企业,担任法务高级经理、电商合规负责人。从事法务及法律工作⼗余年,熟悉企业内部运作和管理,能精准把握企业合规的痛点、难点,使法律合规服务落地更具有操作性。曾带领团队在最高院处理多宗知产疑难案件,获得良好效果;曾协助多家大型企业完成收并购,全流程提供法律合规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全流程服务。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电商合规及争议解决、数据合规、互联网合规、股权法律服务、投并购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
潘莹
法律从业4年+,中山大学硕士,曾任互联网公司高级法务,负责公司业务风控、产品合规及诉讼案件处理相关工作,对互联网合规有着丰富的经验。 具备法务和律所双重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某大型教育集团的数字化合规项目,负责十几款产品的数据合规及集团数据合规体系搭建工作;曾参与互联网游戏企业的产品合规工作;专注互联网企业业务风控、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领域。
法律咨询、行业交流
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13416162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