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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消费者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频繁大量申请退货?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例分享 | 消费者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频繁大量申请退货?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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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拒绝后将手机二手转卖进而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差价损失。被告认为,原告近半年退货申请多达77次,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于诚

案评导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进而起诉电商平台要求其赔偿差价损失。被告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次,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由于手机无法退货,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台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02 案件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退货。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2013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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