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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丨商品的商标变更需要变更商品条码吗?

干货分享丨商品的商标变更需要变更商品条码吗?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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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商标变更,旧包装产品扫描商品条码识别出来的商品信息显示新商标名称,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商品条码显示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是否合规?我们团队对该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检索和研究,现对商品条码变更的几个问题以


引言


近期接到客户关于商品条码变更的法律咨询,主要问题是产品商标变更,旧包装产品扫描商品条码识别出来的商品信息显示新商标名称,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商品条码显示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是否合规?我们团队对该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检索和研究,并对商品条码变更的问题进行了检索和研究,现对商品条码变更的几个问题,以问答的方式分享下我们的思路,供各位参考,也欢迎探讨。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的“身份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零售、物流供应链、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追溯、电子商务、服装、建材、汽配、物联网等多个行业。


01

所有的商品都必须标注商品

条码吗?                   


不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我国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商品都需要有商品条码。但是我国各个省份可能会出台商品条码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以明确规定某类商品必须标注商品条码。比如《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和家用电器的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额外规定了农药和化肥预包装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


因此,商品是否应当标注商品条码需要查看各省市具体的规定,一旦使用商品条码,则不仅需要遵守所在省市的规定,还要遵守《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规定。


02

商品条码是唯一的吗?         


根据《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第4.2规定,商品代码遵循唯一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和无含义性原则。

1.  唯一性原则: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注: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

2.  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

3.  无含义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即代码数字本身没有含义。


03

商品条码什么时候需要变更和

申请新条码?     


很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都会遇到商品的包装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变更的问题。根据《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第4.2.1.1条规定,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第4.2.1.2条规定,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注: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由此可知,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理,上述商品基本特征如发生变化,则应该变更商品条码。


结合中国编码中心的官方解释,当商品的名称、品牌或商品说明的文字描述改变后,且这种改变对供应链管理和商品的销售发生影响时,应为改变后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如果商品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描述或标识产品的作用,外观设计(如颜色、字体、大小等)的变化不会引起商品货架标签的改变,或者在商品包装上增加公司品牌、名称、LOGO等设计元素,且这种改变不影响供应链管理的,这些外观改变后,商品条码不需要变更。同理,包装材料、随机组合、季节性原因发生的微小变化,也不用变更条码。但如果遇到商品净量或数量、商品配方、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尺寸变化大于20%等变化或商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应印制新的商品条码了。(来源:中国编码)


04

如果产品不变,仅仅只是商标名

称改变,需要变更商品条码吗?


《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第4.2.1.1条规定,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第4.2.1.2条规定,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注: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


由以上规定所知,如果商品的商标发生了变化(例如从A商标变更为了B商标),属于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商品需要变更条码。即使是相同配方的产品,包装也基本不变,仅仅变更了商标品牌名称,也属于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关于此问题,我们团队还咨询了中国编码中心广州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称,消费者从产品条形码扫出来的信息,需要和商品上所展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包括商品品牌名称,因此如果产品发生了商品品牌名称的变更,则需要去申请更换产品条码。


05

商品条码未及时变更有哪些法律

风险或后果?                   


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没有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的罚则条款。各地方性规定则各不相同,需要具体看各省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罚则规定。比如《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其他使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规定类似。《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目前团队检索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案例文书号是(2017)豫01行终70号。本案中消费者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显示的商品信息和实际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涉案企业被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责令改正。


案件基本过程如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香甜枣,但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显示的商品信息是夹心枣,因此消费者向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该企业行为违法。经过调查取证,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对消费者举报的回复:“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GB12904《商品条码零售商品条码与条码表示》4.2.1的唯一性原则,但该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该企业下达了(新)质监责改字〔2016〕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消费者对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答复不服,向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维持复议的决定。消费者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消费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认为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张的该公司违法行为无法律责任的说法存在不当之处。香甜枣使用夹心枣的商品代码,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原则、《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有权机关,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完成整改,因此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处罚结果是恰当的。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各地方规定以及以上案例可知,商品条码备案的信息和扫出来的商品信息不一致可能会被要求责令改正和处以行政罚款。


③商品条码未及时变更,会导致消费者通过商品条码查询到的商品信息与其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有消费者举报或者起诉,企业可能会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附相关罚则的具体法条


①《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2.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4.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②《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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