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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市监局:违法违规,罚!

案例分享 | 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市监局:违法违规,罚!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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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行为、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典型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金华网商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持续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方式,为拉动经济增长、便利群众消费、促进灵活就业提供了重要动能。但是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行为、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典型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华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直播平台、公司店招、店内易拉宝广告展板及宣传单上发布使用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公司准备销售的两款普通食品饮料,在多种广告载体中使用“降尿酸、去痛风”、“调理代谢、去嘌呤”等宣传文字,且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关凭证。


【处罚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金华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400元的行政处罚。 

 02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中损害他人商业声誉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6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0年1月开始,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网络销售商品及直播推广业务。2024年4月初,当事人收到一款名为“衣物柔顺剂”产品的委托,让当事人通过直播方式进行推广销售,当事人从中赚取佣金。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于4月6日、4月14日对涉案商品开展过两次直播销售,其中,当事人于4月14日在快手平台直播推销该柔顺剂时,陈述“人家孙俪代言一个广告多少钱?几百万最少对不对,这几百万不是从用户上赚回来吗......你要是去买那个什么立白啊、超能啊那些品牌,很多明星代言的,全部都是打的广告,不代表东西真的多好,只是广告费贵......”等内容,期间观看人数17人。上述内容通过与“立白”“超能”等品牌同类商品对比价格,陈述“立白”“超能”等品牌同类商品价格贵的原因是广告费贵。当事人对上述陈述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处罚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较短,观看人数较少,没有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减轻处罚情节。2024年6月6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东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直播销售产品时未经证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声誉的违法行为做出6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商行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拼多多“多多直播”的直播中,销售艾柱、灸条及鸡内金等产品。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艾柱、艾灸可以治疗腰痛、腿痛、肚子痛、痔疮、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慢性病,宣传其销售的鸡内金可治疗挑食、厌食、调理脾胃、消食化食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鸡内金为初级农产品,艾柱、灸条为普通保健用品,均无治疗功能。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虚假宣传产品的违法经营额37468.59元,违法所得2749.64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为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违法经营额较少,宣传时间较短,尚未接到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投诉举报,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案发后及时改正,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义乌某电子商务商行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做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749.6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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