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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抖音网红与公司解约后,抖音账号归谁?

案例分享 | 抖音网红与公司解约后,抖音账号归谁?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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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以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抖音账号。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主播和传媒公司就该账号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公司,实际使用权

案评导读

来源:桂林中院

流量时代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网络平台账号愈发显现出其经济价值,“自媒体账号”是否属于财产?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一旦解约,平台账号归谁?近日,象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网络主播解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本案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以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抖音账号。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主播和传媒公司就该账号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公司,实际使用权人为传媒公司。


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直播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陈某用其个人信息注册了抖音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直播设备,同时给陈某匹配专业经纪人和策划团队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包装推广、人气打造,且该传媒公司是陈某在合作期内从事直播、短视频的独家经纪人,并约定了分红模式和违约条款。在直播了一年后,陈某的抖音账号在公司运营下迅速涨粉,收获了知名度,但所属公会未通过抖音直播的考核标准,面临淘汰,双方发生争议,陈某擅自“停播”并与公司协商解约事宜,双方就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欢而散。陈某认为该账号是自己用手机号码注册的,且粉丝都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公司虽为该账号投入了成本,但已获得了相应收益,该账号使用权应归属于自己所有,后陈某自行在该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获利。传媒公司警告无果后,为继续使用涉案的抖音账号,将陈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判令公司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并判令陈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02 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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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主播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使用权归谁?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网络账户通过运营,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抖音官方平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公司,注册用户只有使用权。即一般情况下,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运营公司,账号注册主体按照注册协议约定,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本案中,案涉账号由被告持有的手机号码注册,以直播形式发布广告、带货等,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具有财产利益,原告对被告进行培训,提供运营支持,存在运营投入。因此,该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保护。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直播合作协议》 第三条第(6)点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陈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运营该账号,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陈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其运营抖音账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账号的使用权人应为公司,故法院认定,涉案的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原告某传媒公司,被告有义务履行交接,协助原告办理该账号的实名制变更。

  2

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又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双方均未预料之客观情况的发生,原、被告就客观情况出现之后如何履行合同并未达成一致,之后的微信和当面协商也表明了双方有意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因账号归属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对《直播合作协议》的解除,不能认定为被告陈某有重大过错。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协议未果时,继续使用抖音号进行直播,确实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作期间取得的成分收益,直播时长,酌定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传媒公司4万余元。


03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认定原告传媒公司为案涉抖音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抖音账号交接手续。酌定陈某赔偿传媒公司4万余元,现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正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网络虚拟账号是一种数据权益,根据相关平台的的规定,网络账号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平台公司所有,注册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殊权益。账号的运行以平台的运行为基础和前提,平台停止运行则账号失去存在基础,因此,不宜认定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所有。


网络账号的使用是其价值本身所在。网络账号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使用权归属上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对于账号使用权归属问题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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