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彭玉龙
案评导读
如今,在打开APP时,“开屏广告”并不少见,这是APP运营方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那开发专门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是否违反法律?
在下面的案件中,A公司作为视频APP运营者,其广告经营模式受到B公司开发的APP干预,导致广告收益受损。法院认定,尽管双方业务不同,但存在共同竞争目标——用户群,因此构成竞争关系。B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过滤广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法律责任。
01 案情简介
某视频APP的运营者为A公司,依法享有对该APP的经营收益权。2021年6月底,B公司开发并上线了一款APP,用户在安装该APP并进行设置后,打开某视频APP时即可跳过开屏广告,直接浏览首页的视频。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B公司开发的APP下载量约5.8万。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干预了其合法的广告经营模式,限制用户观看开屏广告,导致广告收益的减少,反而B公司通过广告过滤服务提升了自身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B公司辩称,其开发的APP是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帮助用户点击某视频APP开屏广告中原本就有的“跳过”按钮,而非过滤了开屏广告,且其与A公司某视频APP并非同一行业的软件,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为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平台,基于其积累的大量用户吸引客户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实现流量变现;B公司开发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过滤软件,与A公司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并非同一业务,但其经营的关键亦是通过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具有与A公司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有共同利益,具备竞争关系。
二是B公司行为是否对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采取技术手段,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过滤了A公司的开屏广告,长此以往,将影响A公司开屏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其广告收益减少。B公司明知该APP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仍予以开发上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B公司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涉案软件已下架,A公司认可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因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以及A公司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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