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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影视剪辑短视频未经许可对外发布?法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分享 | 影视剪辑短视频未经许可对外发布?法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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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大UP主们常以“XX带你看电视剧”为主题,表面上以介绍剧情为名,实际上则将电视剧重组、拼接、加工成新的短视频。殊不知此行为是具有侵权风险的。本案被告就因以切片的方式剪辑《锦绣未央》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

案评导读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短视频凭借其内容多元、短小精悍、娱乐性强等特点,已然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休闲娱乐方式,也为各大平台贡献了主要时长和流量增量。各大UP主们常以“XX带你看电视剧”“XX名场面盘点”为主题,表面上以介绍、评论剧情为名,实际上则将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重组、拼接、加工成新的短视频。殊不知此种行为是具有侵权风险的。本案被告因以切片的方式剪辑《锦绣未央》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点击收看,而被适格原告起诉至法院。今天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具体情况~


01 基本案情

《锦绣未央》系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原告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原告发现某网站上某粉丝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剪切后的视频共计246条。每条视频时长约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经平台披露,侵权视频账户主体为戴某某。原告以戴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02 案件焦点

  1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依照该规定在合理限度内引用已发表影视作品的片段,且短视频不足以达到替代原影视作品的程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本案被告戴某某以切片的方式剪辑锦绣未央的视频,将影视的故事发展脉络、剧情、人物关系进行还原,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

  2

视频长短是否影响侵权认定?


视频的长短并非影响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即便每条短视频时长仅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只要短视频内容包含原影视作品的主要剧情,即为对原影视作品的复制、再现,构成对权利人享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

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原告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戴某某未经《锦绣未央》原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锦绣未央》电视剧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03 法院判决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预期的市场收益,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并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势和特点,最终判决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务中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看使用目的,即引用目的是否包括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项目之内,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二看使用手段,引用比例及引用是否存在必要性,引用部分与二次创作作品的融合度;三看使用效果,是否会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从而造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快乐“拆”剧一时爽,侵权赔偿眼泪淌。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平台分享追剧快乐的同时,更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牢尊重原创底线,创作更有深度、更具吸引力的短视频,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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