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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蓝月亮”获得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二审改判!“蓝月亮”获得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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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案评导读

本案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案。案涉被诉商标“蓝月光”与“蓝月亮”虽非商标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商品,但同为日常家居使用商品,易对该类消费者造成混淆。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48138号关于第37419926号“蓝月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请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书,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蓝月亮公司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37419926号“蓝月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蓝月光

注册人:第三人(凤阳县凤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37419926
申请日期:2019年04月10日
注册公告日期:2021年06月14日
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3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 21 类):盥洗室器具;洗餐具刷;保温瓶。


引证商标1:蓝月亮

注册人:原告(蓝月亮公司)

注册号:7613055
申请日期:2009年08月12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11月07日
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0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抑菌洗手液;香波;洗衣剂;洗手膏;洗发液;洗涤剂;漂白水;漂白剂(洗衣用);浴液;去渍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磨光粉;烟用香精;香精油;摩丝;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香波。


引证商标2:蓝月亮

注册人:原告(蓝月亮公司)

注册号:7613055
申请日期:2009年08月12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11月07日
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0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玻璃瓶(容器);盥洗室器具;瓷器装饰品等。


02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在“洗餐具刷;保温瓶”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综合考虑引证商标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上述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及产品销售情况,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相关公众对上述商标的知晓程度,可以认定截至2019年4月10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在“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蓝月亮”文字,其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显著性较高。诉争商标为“蓝月光”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二者仅有一字不同,考虑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消费用品,相关公众注意程度较低,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既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也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刷;保温瓶”商品与在引证商标一据以驰名的“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虽非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商品,但两者均为日常家居使用商品,相关公众重合度极高,在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对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使蓝月亮公司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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