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导读
2019年至2024年初,林某、孙某及方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销售金额高达2100万余元,违法所得315万元。余姚法院认定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特别严重。
更值得关注的是,借助知识产权 “三合一” 机制,引导被侵权企业附带民事诉讼,成功促成和解并履行赔偿。
01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自己未取得品牌方授权且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方某为员工,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假冒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100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5万元。
部分消费者购买记录
其中被告人林某负责进货、店铺经营、财务管理等;被告人孙某、方某负责打包、发货。
02 法院判决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结伙被告人孙某、方某,明知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且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合考量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情节,依法判决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林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方某系从犯,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同时,通过知识产权“三合一“机制,余姚法院在本起案件中积极引导多家被侵权企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同一案件中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促成商标权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目前赔偿金额已全部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面向全国低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涉案金额大、侵权商标多、社会影响面广,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姚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影响力等因素,显著提高判罚额度,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罚金1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15万元,有力震慑了部分不良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和坚定决心。与此同时,积极引导注册商标权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一体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及时、高效维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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