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来源:
https://www.news.cn/20260131/e3ace97348844308adaee3093929f7f8/c.html
01 基本案情
连云港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发现,在电商平台上出现销售价格低于其规定价格的产品,对自身价格管控体系造成影响,因此委托他人采取P图、虚假对比等手段,捏造侵权内容,编造虚假《鉴定报告》,并利用该虚假《鉴定报告》在电商平台向同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27条,涉及23家经营店铺。
受该恶意投诉影响,相关店铺被平台实施假货违约金、商品删除、账户冻结、店铺屏蔽、清退闭店等多项处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商业信誉遭受损害,同时破坏了平台管理秩序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20万元。
【法律条文】
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要评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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