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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例】(地税篇)河北长天集团公司税案

【行政处罚案例】(地税篇)河北长天集团公司税案 财税藏经阁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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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个人借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2、营业税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3、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有发票。有的省不需要发票。本案例只针对个税检查,未提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事。并不代表没有违法

河北长天集团公司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3年01月22日,徐水县地税稽查局根据查询选案对河北长天集团公司2010年01月01日 至 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河北长天集团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日,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单位,经营范围白酒,果酒,保健酒,饮料,化学药品等,经营本企业自产的酒,饮料,医药产品等,石材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及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地址徐水县康明南路27号,主管税务机关为保定市徐水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该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检查组人员于 2013年1月22日至 2013年1月23日 对河北长天集团公司的 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12月31日 支付个人借款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采取了抽查法、询问调查法,该单位有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未拒绝阻挠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2010年度支付个人借款利息6046746.5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第二项规定,责成该企业补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046746.5×0.2=1209349.30元。

(二)定性处理

2010年度支付个人借款利息6046746.5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9394.30元。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04674.65元。

以上税款1209349.30元、罚款604674.65元,合计1814023.95元已于2013年3月29日全部入库。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涉嫌犯罪

(二)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被查单位对以上调查事实予以认可。

(三)检查人员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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