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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对比 财税藏经阁
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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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旧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对比。
认定条件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程序
流程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审查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审查认定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管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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