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作废,替代品货运专票也快寿终正寝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引伸出:
1、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认证通过选择不抵扣,否则会形成滞留票。
2、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建议一般纳税人给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评:
1、不能抵扣的进项票,也需要认证。要命不?
2、为了阻挡专票,税官们也是够拼的,乐此不疲。
3、一个不建议,就成了上门追踪滞留票的理由,每来一次,能白来吗,税务的大爷们,您懂的,快过年了。
4、整天盯着这个了,服务何从谈起。差距会越来越大。
5、为了协同发展、为了一体化,学习一下习总寄语,做点有意义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