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云盘不会用了,暂时不能下载。汇编二已经922页,抱歉了,谁会用可以教给我一下。谢谢啦。继续回复昨天的,看还能收到地址吗?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我原来的文件都在云盘呀,跑哪去了。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8月)
问题一、企业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车船税的入账凭证?
解答: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但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二、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三、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按照水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出台之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四、个人销售不动产,全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五、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其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七、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企业只能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八、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企业的交易信息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签章。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九、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问题十、2016年9月1日之后,办税人员办理哪些涉税事项须实名办理?
解答: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纳服处审核人: 朱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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