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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宁夏2017年1月份热点难点问题

【营改增】宁夏2017年1月份热点难点问题 财税藏经阁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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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25日更新山东、江西、宁夏、云南。欢迎假期下载阅读。

1、我宾馆为其他单位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宾馆为其他单位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其他业务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其他业务(除销售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然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能否分期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您可按上述规定分摊租金,若月租金不超过3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我公司2016年12月预提了该月工资及绩效考核奖金,在2017年1月份进行发放,能否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指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2017年1月发放的上年度12月已预提的工资及绩效考核奖金,可以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营改增前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转租,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转租”属于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因此,若一般纳税人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以什么作为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可以将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7、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如你公司保证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公司员工出差购买的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我公司2016年被评价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请问哪些情形在本年度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不满3年;(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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