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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段文涛/文
今天是2016年12月21日,距离今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还有十天。
年终将至,你也许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有一件事,你还真别忘记了,那就跨期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按照本次税制转换的规定,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原营业税纳税人已经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直至营改增税制转换之前日(2016年4月30日)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有鉴于此,本次税制转换的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使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包含此类情形在内的特殊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相关内容时,特地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便于纳税人在发生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其中编码603的项目“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就是专门适用于原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开具前述跨期发票时使用。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跨期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笔者所知,虽然相关开具跨期发票的政策早已发布,但仍有一些原营业税纳税人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按规定开具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尽管原因多样,有些的确是很特殊的情形,但是,时间不会因此而特殊停滞,在此,笔者再次提示,距此类跨期发票开具的截止日期就真的只有十天了!
原营业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尽快在这十天,也就是2016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过了这个时点,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再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就真的得再缴一次增值税了。有人可能会想,那我可以找地税局退税,呵呵,如果你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又错过了不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那么,原依法应缴且已缴的营业税还真的没有退还的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还要提醒一下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纳税人,虽说你没有需要对外开具此类跨期发票的烦恼,但是,建议你也好好清理一下,看看是否有在营改增全面推开(2016年5月1日)之日以前,购买了原营业税应税项目,支付了款项,至今尚未取得相关发票的情况。如果有,你也得赶紧催促对方在这最后十天内开具给你,否则,等你明年再想起此事,去找对方要发票的时候,对方错过了开票时点,又不愿再缴一道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给你了,到时候双方再来争执甚至诉讼,要徒添诸多无谓的烦恼,甚至还解决不了问题。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十天真的不太久,更需朝夕珍惜。
转自段文涛公众号(税海涛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什么时候才下发另有规定,只有鬼知道。
安徽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一条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部分,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另一条为全部销售额和预收款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2)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国税: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将已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作为差额扣除项目,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上述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金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12列及附表(三)第3行至第6行的相应栏次中。
汇编三399页12月21日公众号回复关键词是“饺子”,22号及以后不要回复此关键词,一定要以最新文章的关键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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