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新政策
1.总局整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下载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76894/content.html
2.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跨区域预缴税款了;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11.刷卡手续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明确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1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13.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14.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15.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17.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从今年7月1日起,您就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了;
18.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将于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举行。
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公布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20.财税〔2017〕22号文件明确: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21.财税〔2017〕23号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24.财税〔2017〕18号文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来源:中税答疑专家组(陈志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