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务人员转发当地税务局群发的信息,财务人员确认是税务局举办培训会议后的信息口径。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5月1日以后开具17%和11%税率发票的问题,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定的根本依据,因此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开具17%税率发票,属于开错票,应作废该发票,重开16%税率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允许开具17%税率发票,又可再分为这么几种情况:
2.1、已经在以前所属期在“未开具发票”里进行了申报,则需要在所属期2018年5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填写开具的正数,在“未开具开票”栏次里填写对应负数(未开具发票栏次可以填负数,目前上海一窗式比对这一项不比对);
注:未开票栏,到底比对不比对,到底能不能自主决定据实填负数,各地的申报软件能不能统一,软件服务商吓唬,专管员吓唬,企业还怎么报税。
2.2、未在以前所属期进行过申报,则需要核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参考1;如果发生在5月1日以前,则需要在纳税义务对应的所属期补申报。(如果发生在2018年4月,则在5月份正常申报即可,不会有滞纳金产生)。
今天是4月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抓紧啦,只有5月15日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5.1以后开票时开具17%的发票,同时未开票栏次填负数,才不会有滞纳金产生。
转自骏哥公众号。
会计同行们,不要再问,开票了才交税,开票了才确认收入,开票、交税、收入,是三个不同的事情,不同的时点,桥归桥路归路,何必绞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