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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未代扣个税,处罚案例。

“礼品”未代扣个税,处罚案例。 财税藏经阁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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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礼品”吗?只有企业知道。“礼品”票“套取”现金的可能性大。这是被地税稽查,只查了个税。国税如果同时查,增值税视同销售17%(如果有进项会少很多,找的发票能同时找来进项吗?),企业所得税25%。三税

2015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七

青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25万元。经营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楼,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一般经营项目: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12年和2013年分别列支152500.00元、100000.00元用于购买礼品赠送客户个人,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30500.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0000.00元。


……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款30500.00元及2013年个人所得税税款2000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30500.0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0000.00元的行为,分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
  ……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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