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经营地址是胶州市云溪办事处李孟路东,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该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金额468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234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13年在经营过程中购买礼品赠送客户个人,金额共计333000.7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600.14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的2012年8月份印花税234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66600.14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的2012年8月份印花税234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12年8月份印花税2340.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4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2013年个人所得税66600.14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3300.07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案例】购买礼品赠送客户,需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未代扣的可以罚款不可以加收滞纳金
财税藏经阁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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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该公司2013年在经营过程中购买礼品赠送客户个人,金额共计333000.7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600.14元。2、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2013年个人所得税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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