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购货方税号没有变更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货方,购货方已认证的,购货方填开《信息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货方或者购货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货方税号变更的:购货方持以原税号开具的发票认证,以新识别号认证,认证结果保存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由购货方填开《信息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实际当中由于购货方掌握着付款权,购货方比较强势,还是需要销售方和购货方多沟通、多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