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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杭国税二告字〔2015〕第007号,虚开、虚开、永远是虚开。

【稽查案例】杭国税二告字〔2015〕第007号,虚开、虚开、永远是虚开。 财税藏经阁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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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成本调出,补缴企业所得税。4、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慎重抵扣、慎重扣除。

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56300****,成立于2010年10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樊*生,主要经营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防腐蚀水处理设备、防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阀门管件、压缩机配件、电动工具、水处理设备、制冷设备、暖通设备、节能设备的销售、维修。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杭州*海宾馆***室)。主管国税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局对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5〕89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014年分别取得佛山市恒奋商贸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千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93749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于2013年结转,发票号码02982427-0298242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于2014年结转。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上述两家开票单位不存在业务往来,是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的发票,并且该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根据有关规定,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0186.32元;应调整增加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8290.6元,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494.99元;应调整增加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96923.08元,由企业进行相关调整。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杭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494.99元60%罚款计15296.99元;处应补缴的增值税50186.32元60%罚款计30111.79元,合计罚款45408.78元。
本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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