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杭国税二告字〔2015〕第012号)
我局对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5〕135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购买取得通用机打发票2份,金额合计121800元;从个人处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发票15份,金额1118200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1240000元。其中,300000元计入2013年度损益,940000元计入2014年度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5969.6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5969.65元,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企业所得税5596.96元,应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83395.45元;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40000元,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9895.2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39895.22元,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企业所得税9989.53元,应补交2014年企业所得税249984.28 元。
以上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3379.73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杭州**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处以应补缴税款60%的罚款200027.84元。
本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6年1月7日
评:显见该公司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采取“税收筹划”的方式满足了小微企业的条件,按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了2013年、2014年企业所得税。被稽查时纳税调增,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条件,导致巨额补税、巨额罚款。千万不能为了小微而小微,小微优惠不是你想享受就享受的了的。优惠更多、罚款也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