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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师答疑第七期(研发费加计扣除专场四)

徐老师答疑第七期(研发费加计扣除专场四) 财税藏经阁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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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老师讲税法,每周免费答疑!每次精心整理五个网友咨询的问题,欢迎各位好朋友转发分享,批评指正。

      徐老师讲税法,每周免费答疑!每次精心整理五个网友咨询的问题,欢迎各位好朋友转发分享,批评指正。本答疑已经在税台网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税台网。

问题一:

我们是一个研发型企业,请问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点是什么时候?

类别: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

      一、结论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因此,资本化的时点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三、建议  

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问题二:

我们是一个研发企业,请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类别: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

      一、结论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四、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三:

我们是一个研发企业,委托境外关联企业进行研发,请问对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我们?

类别: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

      一、结论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如果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对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税务解读中提到:

早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中就曾强调,向关联方对外支付服务费需要满足“真实性”、“受益性”,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服务费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抵扣。现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做税前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于此类对外支付的监管无疑会更加严格。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提前准备证明委托研发活动“真实性”的文档支持佐证,并关注委托研发活动的“受益性”。同时,应制定合理的委托研发定价政策,比如类比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确定,或根据委托研发费用的合理完全成本加成确定。

四、税法依据

1、《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问题四:

我们是一个研发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需要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吗?

类别: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

       一、结论

    需要签订。

       二、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建议

实务中,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进行加计扣除,税务机关要求更高,纳税人如果有此项目加计扣除,需要认真对待。

      四、税法依据

1、《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问题五:

我们是一个研发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类别: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题

       一、结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准备。

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三、建议  

企业委托研发分为委托境内和委托境外,委托境外研发按照财税[2018]64号的相关规定准备资料,纳税人在实务中注意两者准备资料的区别。

四、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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