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一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5万元。经营地址是平度市杭州路34号,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商业和写字楼及配套商业设施开发,物业管理、商务咨询(不含法律咨询)。(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赠送客户礼品支出,金额50104.9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20.98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4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20.98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4年个人所得税税款10020.98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010.49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2015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二
青岛某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1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经营范围是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等。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1802585.8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4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金额9493664.9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单位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税率补缴2013年印花税3540.80元和2014年印花税2848.1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3年印花税3540.80元和2014年印花税2848.1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3年印花税3540.80元和2014年印花税2848.1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013年印花税3540.80元和2014年印花税2848.1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388.9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