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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
1. 我公司通过保险机构缴纳的车船税没有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请问应如何入账?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我公司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请问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3. 我公司为8月份新办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季申报方式缴纳增值税,请问10月份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是9万元吗?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因此,您公司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6万元。
4. 我公司是大型连锁超市,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原来都是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听说有新政策规定9月1日以后,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不再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听说有新政策规定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只是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不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只是取消了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登报申明仍然需要。
6. 个人销售不动产,全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 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8.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其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10.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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