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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7月1日起增普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能作为税收凭证。汇编四604页欢迎下载

【营改增】7月1日起增普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能作为税收凭证。汇编四604页欢迎下载 财税藏经阁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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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全国营改增解答汇编四共604页,欢迎下载。5月27日更新山东、河南、青海、内蒙。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端午。欢迎添加史光辉个人微信18632233888。亲们端午节放假多陪陪家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五条: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进行了规定,且严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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