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说税法,每周免费答疑!每次精心整理五个网友咨询的问题,欢迎各位好朋友转发分享,批评指正。有用的话,可以随意打赏。
问题一:
现在企业所得税实行“申报代替备案”的方法,请问由企业还是税务机关负责资料的真实性?
一、结论
由企业负责。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目前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虽然企业的办税成本急剧下降,但是企业的责任也更重了,必须提高风险意识。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二:
请问我们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应该保存几年?
一、结论
应该保存十年。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假设企业2017年汇算清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企业按照文件要求保存的留存备查资料应从2018年6月1日起保留10年。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问题三:
我们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期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汇算清缴结束,税务机关对我们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请问我们需要配合税务机关具体做什么事情?
一、结论
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因此,在目前现行的69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这是一个例外,其他的优惠事项都只需要企业自行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问题四:
我们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期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事后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请问是否有补救措施?
一、结论
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因此,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因此自行调整,如此操作税务机关是不会做相关处罚的;反之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的话,那么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处罚。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问题五:
税务机关发现我们企业在2017年汇算清缴期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事后发现我们的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的相关要求,请问税务机关会对我们企业做什么处罚?
一、结论
若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对于企业来说“权利与义务同等”,既然享受了“申报代替备案”的权利,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需要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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