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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油:一方面稽查局查补了税,另一方面大师说筹划方案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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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油:一方面稽查局查补了税,另一方面大师说筹划方案太好了
财税藏经阁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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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语:甲供材,我们理解啦!甲供油,我们遇到无车承运业务模式下总局解释可以抵扣了,于此原则与类似情形,我们是不
导语:甲供材,我们理解啦!甲供油,我们遇到无车承运业务模式下总局解释可以抵扣了,于此原则与类似情形,我们是不是可以对某些情形进行有效的筹划,以增大进项税额呢?可能有的人说了,如果不自用油,那还叫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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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你们是抵账,要做销售处理,相当于中间有金额抵销掉了?有的大师也说了,增值税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中没有这种限制,大胆的做抵扣,与销项无关也。但是下面的这个案例,税负高,还被要求继续加大税负,税务执法的方式对不对,你如何看,小编认为合同约定最重要。
高税负企业偷税的秘密
2016年04月22日
作者:
丛德胜 邵立志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地税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破获一起重大偷税案件,
共查补税款314.55万元,滞纳金35.91万元,罚款157.27万元,总计金额507.73万元
。涉案企业某
物流
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纳税信用“黑名单”。
税负高达9.04%原因何在?
2015年7月,市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活动
及交通运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实际经营地在
天津
,属于异地经营。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由适用营业税3%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税率,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发票管理、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面,
该企业增值税税负高达9.04%,高税负的实际情况使检查人员心中顿生疑惑,企业是否存在偷税的情况?
检查人员首先通过货运发票系统对某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开出的全部发票进行核实。确定该企业在此期间共开出发票188份,金额合计1.73亿元,其中包括两份废发票,去掉作废发票后,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与开票金额相符。企业税负偏高的异常情况也是检查人员检查的重点,经检查,
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该企业因在注册地享受财政返还政策,且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按照10%的所得率定率征收,接受的交通运输服务基本都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造成税负偏高。
疑点一:
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
未纳税申报、隐匿收入的疑点被排除,税负偏高的原因找到了,那么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经查,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天津,主要客户为大型国企某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点在
北京
),为其提供商品车运送服务,将客户进口的商品车从天津港和
上海
港发送到全国各地的汽车经销商。
该企业将运输业务分包给不同的车队完成。
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与某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原始的业务统计表,并让企业业务人员登录某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流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查看了系统中运输车辆的全部明细,核实证明运输业务真实性,综合各方面情况,排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疑点二:
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
至此,在排除层层疑点后,检查工作陷入僵局。面对困难,检查人员没有气馁,迅速调整战略,
很快找到了“切入点”,案情“柳暗花明”
。检查人员把所有细节重新过滤一遍,寻找蛛丝马迹,将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条条梳理,终于在重重迷雾中找到了线索。该企业 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购进汽、柴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了本企业的运输成本。账面上看,该企业购进的汽、柴油的金额只占全部收入的30%,金额并不高。
在“运输成本外车队用油”记载了取得发票的情况,同时抵扣了进项税。表面看来,一切正常,但是,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呢?检查人员将这个疑点作为“切入点”,确定了重点检查的方向。
找准突破口 案情真相大白
调查核实的过程可以说是税企双方的博弈过程。
检查人员发现的疑点能否作为查清涉税违法事实的突破口,突破知情财务人员的心理防线是案情进展的关键,企业会计狡辩、推诿、隐瞒、不配合,给检查工作增大了阻力。
在与会计三个回合的交锋后,案情水落石出。
第一回合:检查人员提出“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会计解释说,为完成运输业务,雇佣外部运输车辆。双方签订协议,外部运输车队提供运输业务的同时,要提供运输业务30%的燃料及过路费票据入账。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检查人员详细阅读合同后发现,
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付给外部运输车队相应的运费即可
,为何还要外部运输车队提供相应的发票呢?外部运输车队发生燃料及过路费不应该在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账上来列支,对此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企业的会计进行了询问,会计不置可否。
第二回合:检查人员凭着职业的敏感,感觉这些购油业务不正常,是不是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外部运输车队销售汽、柴油而没有计提销项税呢?但感觉归感觉,还要靠证据说话。该企业账面上并无直观证据显示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外部运输车队销售汽、柴油。检查人员没有惊动企业会计,若单刀直入的询问,不但取不到证据,甚至打草惊蛇。于是采取迂回战术,从该企业购油及耗油真实性入手,要求会计在第一
时间
提供证明其购油及耗油的原始记录。会计为了证明真实性,
从天津传来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耗油原始记录记载着某物流有限公司各月向外部运输车队支付加油卡的详细情况。至此,检查工作露出曙光,检查人员决定与企业会计进行再次交锋。
第三回合:检查人员拿到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后,再次对会计进行了询问,重点放在向外部运输车队支付加油卡上。会计这时又改口说,汽、柴油是自己单位的车辆耗用的,只不过是账面上没有体现出这些车辆,购买的车辆没有入账而已。见此情景,检查人员趁势让会计把未入账车辆的明细提供出来,并告知将去逐一调查核实。听到这里,会计无法狡辩,只得如实交代购进汽、柴油非企业车辆耗用,
而是提供给外包车队,价款抵顶应付外包车队的运费,未提销项税的事实。
至此,一起表面上看来的高税负企业,以外购的汽、柴油抵顶运输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图用高税负隐瞒偷税事实的偷税案彻底告破,目前税款已经全部入库。
作者单位:
吉林
市国税局稽查局
下面第三只眼发起一个“拼问拼答”,注意点阅读原文参与啦,奖励大有:
甲供油:
接受运输方购油供运输方使用,油的进项税额抵扣可否?
销售要做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是当下关于此项问题的一次明确,这是特定适用还是一般原则可以扩展,比如没有中间承运方,直接甲企业采购乙企业运输,但是油是甲企业购,若乙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增值税,不抵扣,筹划为甲自购油,供乙使用,扣除油钱结算运输费用。
方案一
:甲平时采购运输总价为103万元,乙增值税为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此时增值税纳国家3万元,甲抵扣3万元。
方案二
:经测算油费为51.5万元,甲购油取得13%进项,51.5/1.13*13%=5.92万元,乙方取得51.5万元,增值税为1.5万元,甲抵扣1.5万元,50万元为收入额。相当于5.92万元进项税额是真多出来的利益!
从方案看,甲的会计估计会优先选择方案二有利,虽然管理上有成本压力,也不大适用单次运输的采购,只是现在企业关心的是税务机关会不会让我:
一是能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允许抵扣是不是要计提销项,视为销售给运输公司再采购运输服务?
这风险可大着呢!
对于第二种方案,
欢迎各位货劳专家及同行稽查、筹划伙伴共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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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之前关于甲供材时,总局的培训内容摘录如下: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
质量
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
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
角度
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
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
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
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
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来源: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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