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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地址错误的问题

关于发票地址错误的问题 财税藏经阁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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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描述我公司于2019年在主管税务机关做了经营地址变更,经自查发现变更后至今我公司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2019年在主管税务机关做了经营地址变更,经自查发现变更后至今我公司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还是原来的经营地址,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了,这种情况在今年可以将收到的经营地址不符发票红冲重新开发票吗?



专家回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如实开具,并且要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等。公司变更了经营地址要及时通知相关的供货单位,并严格审核购货单位所开具的发票是否与经营地址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果还开具原来的地址,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建议红冲后重新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印发):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文章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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