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 提存制度相关要点讲解(061)
考情提示
提存是合同消灭方式之一,属客观题偶考点,但原理清晰、一旦出题几乎白送。核心只记一句: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交付,把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公证机关),即视为履行债务。围绕这一句延伸出标的限制(仅动产)、法律效果(孳息/费用/风险均归债权人)、取回(视为未提存)三条线。本节顺带覆盖清偿顺序、法定抵销、免除、混同四个合同消灭方式,后两者只作了解。
一、提存的前提与标的
提存的前提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具体情形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此时债务人把标的物交到提存机关(即公证机关),就相当于履行了债务。
标的关键点——只能提存动产:提存要"拎着东西交给国家",所以不动产不能提存,只能是动产。若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如鲜活易腐的瓜果蔬菜),可依法拍卖变卖后提存价款,把货币"特定化"交给公证机关。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提存的核心就是"视为交付",所以三大归属通通归债权人:
- 孳息
归债权人(提存=交付,交付后的孳息归受领方)。 - 提存费用
由债权人负担(谁的原因谁出钱)。 - 风险
由债权人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与债务人无关)。
同时债务人负有通知义务: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找不到债权人就通知其继承人、管理人。
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
若债务人先提存、之后又把标的物取回,里外里等于"没提存",法律认定视为未提存,此时产生的提存费用由债务人(提存人)自己承担——与一般情况(费用归债权人)正好反转,务必分清。
四、债权人领取权(5年除斥期间)
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后,可随时领取提存物;领取权的期限是5年,这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5年内不行使,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且未提供担保的,提存机关可拒绝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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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抵销与清偿顺序
法定抵销(中高频):要求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实务中即指金钱债务,别被买卖合同里的"物"干扰);须主动债权已到期方可提出("谁吃亏谁去提");通过单方通知即生效,无需法院;但人身性的赔偿金、劳务补偿、侵权损害赔偿等不得抵销。
清偿顺序: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时,有约定从约定、有指定从指定;均无则按先到期 → 无担保 → 负担较重 → 按比例;不足清偿时按费用 → 利息 → 本金抵充(本章是"还债",与第四章"债权"方向相反,注意区分)。
易错点
① 提存标的"仅动产",不动产不能提存;② 提存费用/风险/孳息归债权人,但"提存人取回"则反转归债务人;③ 5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④ 抵销看"欠的是钱"不是"卖的是物",且人身性债务不得抵销。
口诀
"提存一交,孳息费用风险全归债权人";"取回=没提,费用自掏";抵销记住"金钱对金钱、到期才可提、人身不许抵"。
测一测
【单选题】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将标的物提存至公证机关。关于提存后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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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
提存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标的物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多选题】下列关于提存与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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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房屋 -
提存后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视为未提存,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间为5年,可中止中断 -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以抵销
答案解析
第1题答案:D。提存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孳息、费用均归债权人,故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2题答案:BC。A项错误,提存标的仅限动产;D项错误,5年是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E项错误,人身性债务不得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