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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Ch3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真不是有限合伙

经济法Ch3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真不是有限合伙 狸月的学习笔记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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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登记事项法定、无过错合伙人仅以财产份额为限——3 个高频易错点一图理清。
中级经济法 Ch3
经济法Ch3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真不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是中级经济法高频章节,按核心考点→高频易错→关键法条梳理,配口诀速记。
◆ 核心考点
合伙企业两类: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责任结构根本不同
特殊普通合伙本质仍是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仅在「一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时,该合伙人无限责任,其余以财产份额为限
合伙人合法财产权益受保护:出资份额、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
登记事项法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合伙人等
◆ 高频易错点
易错1
把特殊普通合伙当成「有限合伙」。 陷阱:特殊普通合伙本质仍是普通合伙,只是责任承担有特别规则;与有限合伙(GP无限+LP有限)是两码事,别被「特殊」误导成「有限」。
易错2
登记事项越多越全? 陷阱:合伙企业登记事项限于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合伙人等,不是想登什么登什么。
易错3
普通合伙人都要「无限连带」? 陷阱:一般情形是无限连带,但特殊普通合伙中无过错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这是命题常挖的坑。
◆ 关键法条 · 公式
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GP无限连带、LP以认缴出资为限
特殊普通合伙:一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
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口诀:合伙两类要分清,普通特殊有限分 特殊仍是普通身,责任特别不算另 登记事项六件套,名称类型场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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