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3〕W0003 号
张*波(纳税人识别号:370*************26):
我局拟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深圳泰*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取得的劳务报 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谛 *”)、上海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硕*”)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于2020年至2021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1,683.17元,其中2020年52,891,089.11元、2021年 45,140,59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于2020年至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4,981,565.94元, 你已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56,198.71元,少申报缴 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其中2020年16,866,233.27元、2021年14,952,173.96元。
(二)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深圳泰*与张*波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深圳泰*、张*波与上海谛*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泰*、张*波与上海硕*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深圳泰*向上海谛*、上海硕*的银行转账记录;上海谛*、上海硕*向深圳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谛*、上海硕*开票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记录。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407.2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9,203.62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15,909,203.62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