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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 赠与合同要点解析(069)

中级经济法 | 赠与合同要点解析(069) 狸月的学习笔记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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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级经济法 | 赠与合同要点解析(069)

中级经济法 | 赠与合同要点解析(069)

考情提示
 赠与合同的特点是单务、无偿、诺成——"单务无偿"和"诺成(非实践)"这两点容易打架,务必分清。本节的得分点是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区分(条件、期限、例外),以及瑕疵担保的"一般不担责+故意隐瞒例外"。考查以客观题、简答题为主。 

一、合同性质(易混)

  • 单务、无偿
    :赠与人仅负义务,受赠人仅享权利;但需受赠人接受,为双方法律行为。
  • 诺成合同
    (非实践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不需交付。
  • 附义务赠与
    :受赠人义务与所得不对等,仍属无偿;在附义务限度内,赠与人责任与出卖人相同。

二、瑕疵担保(一般不担责)

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一般不担责;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致受赠人损失的,应赔偿。

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高频)

类型
规则
任意撤销
财产权利转移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可撤销
任意撤销例外
公证
、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任意撤销
法定撤销
受赠人忘恩负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
法定撤销期限
赠与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起1年;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

经公证或公益赠与,出现法定事由仍可法定撤销(忘恩负义不受公证限制)。贫困抗辩权: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非撤销已履行部分)。

易错点
 ①赠与是单务无偿,但仍是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非实践合同;②任意撤销前提是"权利转移前";公证/公益/救灾三类不得任意撤销,但不妨碍法定撤销;③法定撤销不受是否交付、是否公证限制;④贫困抗辩是"不再履行",不是撤销已履行部分;⑤附义务赠与在义务限度内出卖人担责,易与"一般不担责"混淆。 

口诀
"白送诺成不要物"——合意即成立,不需交付;"转移前随便悔"——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忘恩负义必追回"——法定撤销不受公证限制;"一年六个月"——赠与人1年、继承人6个月。 

测一测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套房产赠与乙,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 赠与合同自房产交付时成立
  2. 甲在办理登记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3. 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4. 甲对赠与财产瑕疵一律承担责任

【多选题】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4.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5. 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一律不得撤销

答案解析
 第1题答案: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非实践合同;房产在办理登记(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
 第2题答案:ABCD。E项错误,公益(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虽不可任意撤销,但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如忘恩负义)仍可依法定程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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