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 公司法第二章要点解析(079)
考情提示
本节是公司法全部规则的逻辑起点:公司三独立 → 股东有限责任 → 人格否认例外。三条主线必须成体系记忆。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混同是单选易错项,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判断高频。
一、公司三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
- 责任独立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 财产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 - 名义独立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起诉应诉。
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典型为财产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刺破法人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公司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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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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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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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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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类型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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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性 | 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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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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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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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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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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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与监管 | 约定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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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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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公司立法的共同取向是保护中小股东,具体体现为知情权、异议回购、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
易错点
①分公司"有执照但非法人":可持营业执照经营,但民事责任归总公司;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在股东,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不在原告;③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常态仍是股东有限责任,不宜泛化适用;④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下的分支,属性完全不同。
口诀
"责任、财产、名义三独立"——公司基石;"混同才刺破,常态是有限"——人格否认边界;"母子两法人、总分一家人"——主体形态对照;"有限人合、股份资合"——类型分野。
测一测
【单选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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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分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自以自有财产独立担责
【多选题】下列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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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由公司债权人承担 -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于常态情形,是公司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则 -
母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第1题答案:B。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第2题答案:ABE。C 项错误,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举证责任倒置);D 项错误,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规则,而非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