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该如何缴纳的问题
咱们先看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件
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下面举例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请分析是否需要计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