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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财税云讲堂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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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该如何缴纳的问题


咱们先看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件

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下面举例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
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2022年6月1日向A公司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800万元。
新股东收购企业后,A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请分析是否需要计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答:在新股东48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8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8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2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所以A公司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8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2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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