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同事在去X家便利店买饮料,发现商品有买一赠一的活动。觉得很划算,立马开开心心的付了一瓶水的钱,拿了两瓶回去。回去的路上就跟同事琢磨起来这种“买一送一”的销售模式,他们的税务处理是什么样?
经过一路上的讨论,回来后又查阅了相关资料,决定把这么一个接地气的税务知识分享给大家,个人认为这点企业中还是经常会遇到哈!
首先,我们得理解买一赠一的”赠”形为赠送,实则不然。因为有“买”才有“赠”,因此这并不是无偿赠送的,是”有代价“的赠送的。
采取“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特殊。世杰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顺序分别讲述。
【参考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题:某商场内卖手机的企业采用买一送一组合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买一部手机赠送一台电饭锅,手机的价格是1500元一部,电饭锅卖价是200元一台。手机共卖出了100部。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析:因企业买一送一组合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收入,则有:
商场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1500*1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商场应确认电饭锅收入=1500*100*200/(1500+200)=17647.06元
【参考文件:】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发[1993]154号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各个地方有不一样的执行标准:有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有的则不然,笔者查阅了地方税务局找到比较典型的处理模式如下:
【参考文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解读:】这里就代表了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实际收入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即可
【参考文件:】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解读:】这里意味”买一赠一“模式中,增值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视同销售,按照文件中方法确定销售额。
所以对于增值税,目前世杰真的不好给出答案。但是小伙伴们有处理经验的欢迎分享探讨哦!
【参考文件:】财税[2011]50号 (注意其余条款已废止,此有效)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感叹:买个水都能有这么多的税务问题呢!真是生活处处有税法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