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专家解读:这解读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支出必须真实、合理、相关。现在更强调这必须通过凭证证实,凭证成为确保扣除合规的关键。所以企业在申报时需特别重视凭证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专家解读:指出关联性的亮点在于不仅涉及凭证与支出的对应,更重要的是多个凭证之间的一致性。若凭证间存在矛盾,将引发对真实性的质疑。这种内部凭证关联性的问题在实务中至关重要,需要特别关注和解决,以确保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完整且一致。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这一规定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相对应。在年度汇算清前取得凭证能够正常进行扣除;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凭证,就要按照以往年度的未扣支出处理方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中指出,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者扣除不足的支出,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在该项目发生年度内补充扣除,但补充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此外,财务方面需注意支出与入账的权责发生制度,即使没有收到发票,最好在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否则未来只能进行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这会带来诸多麻烦。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这专家观点将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限定得较为具体,并将其与合同、付款凭证等文件形成证据链条相结合。强调了这些证据链条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和呼应。也就是说,这些文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条的组成部分,彼此之间必须相互支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工资单、成本分摊表、费用分摊表等都属于这一类。外部凭证的效力一直较高,尤其是发票,后续还会对外部凭证进行更详细的描述。这意味着外部凭证在证明支出发生方面具有重要性,而且并非仅限于发票,后续内容可能会拓展这一概念。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条规定明确了境内企业在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所需的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取得发票是必要的。然而,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发票(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长期以来,这两类项目的凭证要求一直模糊不清,企业和税务机关也未能明确表述,而这份文件的出台终于明确了这一界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专家解读未达到起征点的小额零星业务有了更多便捷的税前扣除凭证选择。个人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直接提供个人开具的收据或收条,作为支出的凭证。文件中明确了收据的内容要求,这对企业操作而言是一大进步。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具体来说,按月纳税的业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日)纳税的业务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此外,按月还是按次纳税的判断依据在于是否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属于按月纳税,没有的则属于按次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专家解读:未达到起征点的小额零星业务有了更多便捷的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了在境内发生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所需的税前扣除凭证:
单位提供的支出:如果对方单位提供支出,除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提供的支出:个人提供支出时,内部凭证如付款证明、协议等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对方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提供支出的处理方式:企业可提供收据,而个人则似乎无需提供收据,企业方可直接使用内部凭证,如付款证明、协议等进行支出扣除。
此外,文件列举了12种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如预付卡销售、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未开票的补开票、代收印花税等,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情境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选择。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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