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用地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珠峰路东侧、海鸥路南北侧。
2、用地性质:二类住宅用地兼容服务设施用地(R21兼容R22)。
3、权属用地面积:75975.6平方米(113.963亩)
实用地面积:55630.6平方米(83.963亩),其中:
(1)00310地块:494.2平方米(0.741亩)
(2)00505地块:7169.6平方米(10.755亩)
(3)00601地块:24188.5平方米(36.283亩)
(4)00603地块:23778.3平方米(35.667亩)
4、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容积率:
a、00310地块:>1.0且≤3.5,494.2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729.7平方米;
b、00505地块:>1.0且≤4.0,7169.6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8678.4平方米;
c、00601地块:>1.0且≤4.0,24188.5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96754.0平方米;
d、00603地块:>1.0且≤4.0,23778.3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95113.2平方米。
(2)建筑密度:各地块≤25%;
(3)绿地率:
a、00310地块:≥25%
b、00505地块:≥25%
c、00601地块:≥30%
d、00603地块:≥30%
(4)建(构)筑物海拔限高:
a、00310地块:≤83.5米,建筑限高≤80米;
b、00505地块:≤82米,建筑限高≤78.5米;
c、00601地块:≤83.5米,建筑限高≤80米;
d、00603地块:≤80米,建筑限高≤76.5米;
各地块还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停车配建比例:各地块≥25%,并按100%建设充电设施活预留按照充电设施接口。00601地块和00603地块如果为同一开发主体改造,其地下停车场可连通。
(6)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各地块年径流量总控制不小于7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40%。
(7)、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8)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建设。
5、住宅建筑(包括含有住宅功能的复合建筑)不得低于4层(含4层)、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建设整幢或局部低层(一至三层)住宅的,不得建设独门、独户独院式且带有独立私家花园的住宅。
6、机动车出入口设置须满足《汕头市汕樟路一珠峰路东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H-01303、LH-01304控制单元)》相关规定,并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7、各地块需配套满足自身需要的绿化、停车、水电、环卫设施,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配套养老托育服务、物业管理、文化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具体如下:
(1)00310地块:应配建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收集间、文体设施用房(建筑面积10m²);
(2)00505地块:应配建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收集间、文体设施用房(建筑面积30m²);
(3)00601地块:应配建配电房、、垃圾收集间、水泵房、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宏基站)(1座,建筑面积≥20m²)、文体设施用房(建筑面积180m²);
(4)00603地块:应配建配电房、垃圾收集间、水泵房、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宏基站)(1座,建筑面积≥20m²)、文体设施用房(建筑面积180m²)。
8、廉租公房的配套,按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市政府相关要求落实。
9、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10、项目新建时应按照电力部门技术要求,落实公用主干开关房。
11、建设项目涉及住宅用地兼容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商业服务设施的,该商业服务设施应按照项目竣工实际建筑面积的商业功能评估地价补交地价款,该部分内容应在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二)幼儿园用地
改造项目幼儿园用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下: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珠峰路东侧、海鸥路南北侧。
2、用地性质:幼儿园用地(R22)。
3、权属用地面积:75975.6平方米(113.963亩),实用地面积:2302.0平方米(3.453亩)。
4、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容积率:≤1.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302.0平方米。
(2)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5%。
(4)建(构)筑物海拔限高:≤33.5米,建筑限高≤30米,且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停车配建比率:≥5%,停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年径流量总控制不小于7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40%。
(7)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8)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建设。
5、机动车出入口设置须满足《汕头市汕樟路一珠峰路东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H-01303、LH-01304控制单元)》相关规定,并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各地块需配套满足自身需要的绿化、停车、水电、环卫设施。该用地需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6班),应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7、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8、项目新建时应按照电力部门技术要求,落实公用主干开关房。
(三)服务设施用地
改造项目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下: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珠峰路东侧、海鸥路南北侧。
2、用地性质:服务设施用地(R22)。
3、权属用地面积:75975.6平方米(113.963亩),实用地面积:2235.6平方米(3.353亩)。
4、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容积率:≤2.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4471.2平方米。
(2)建筑密度:≤50%。
(3)绿地率:≥10%。
(4)建(构)筑物海拔限高:≤35.5米,建筑限高≤32米,且必须符合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通道、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停车配建比率:≥30%,停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年径流量总控制不小于7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40%。
(7)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8)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建设。
5、机动车出入口设置须满足《汕头市汕樟路一珠峰路东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H-01303、LH-01304控制单元)》相关规定,并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
6、各地块需配套满足自身需要的绿化、停车、水电、环卫设施。该用地需配套肉菜市场(1处,建筑面积2000m²/处)、卫生站(1处,建筑面积300m²/处)、文化活动站(1处,建筑面积600m²/处)、社区居委会(1处,建筑面积100m²/处),应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7、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8、项目新建时应按照电力部门技术要求,落实公用主干开关房。
(四)道路绿地用地
改造项目道路绿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下: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珠峰路东侧、海鸥路南北侧。
2、用地性质:城市道路用地(S1)、公园绿地(G1)。
3、权属用地面积:75975.6平方米(113.963亩),道路用地面积:8193.6平方米(12.290亩),公园绿地面积:2704.1平方米(14.056亩)。
4、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应当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五)水域用地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珠峰路东侧、海鸥路南侧。
2、用地性质:城市排洪沟水域用地。
3、用地面积:2706.3平方米(4.059亩)。
(六)珠峰路用地(大配套)
1、用地位置:龙湖区鸥汀街道乐山路西侧、排洪沟北侧。
2、用地性质:城市道路用地(S1)。
3、权属用地面积:75975.6平方米(113.963亩)。
4、道路用地面积:2203.4平方米(3.305亩)。
未涉及问题,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件》《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汕头市汕樟路-珠峰路东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LH-01303、LH-01304控制单元)》等及我市“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