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2021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以下简称“条例”)问答指南,以对多个具体问题进行澄清。市场参与者从今年3月开始实施条例的一级(Level 1)文本时遇到了困难,这些困难在本次问答指南中都有涉及。
这一指南特别适用于:
在欧洲经济区的国家私募配售制度下向某一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销售基金且在欧洲经济区以外(如英国、美国或瑞士)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
任何试图确定和使用第8条与第9条产品特征的公司,或在SFDR范围内提供单一管理帐户服务的公司。
本系列第1篇文章总结了欧盟委员会指南中提出的关于第三国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AIFMs)(例如,英国/美国/瑞士投资管理公司)的“实体级”披露要求,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2021 年 9 月 14 日
ESG更新:欧盟委员会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指南(1):第三国AIFM实体级披露要求
背景:实体级和产品级披露
强制性SFDR披露要求可分为两大类:实体级披露和产品级披露。
实体级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企业在其网站上发布以下信息:
应对可持续性风险的政策;
关于他们是否,以及(如果是“是”的情况)如何考虑对其投资决定或投资建议的可持续性有“主要不利影响”的数据;和
公司的薪酬政策如何与可持续性风险的整合要求保持一致。
产品级披露要求公司在合同前的信息披露(例如报价文件)中对可持续性风险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可持续性“风险”被纳入公司投资决策或投资建议考量的方式;和
公司提供或建议的金融产品的回报“可能受到的影响”。
如果公司更进一步考虑其投资决定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则需要进行额外的合同前披露。
目前理解
SFDR的一级文本明确规定,非欧盟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向欧洲经济区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必须遵守上述合同前披露要求。这是因为合同前披露要求与AIFMD第23条相互参照,第23条适用于任何在AIFMD允许的国家销售制度下向欧洲经济区投资者销售基金的AIMF,无论该公司是在欧洲经济区还是在非欧洲经济区设立。
目前许多市场参与者认为虽然第三国的AIMF在通过国家私募配售机制向欧盟投资者销售基金时被明确要求遵守SFDR的“产品级”披露,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第三国AIFM遵守实体级披露。
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和司法辖区有关:比如要求第三国基金管理人向英国销售一只或多只单个基金时对其整体业务进行实体级别的披露似乎没有必要,更不用说这样的义务对成员国当局的监督或执法将构成挑战。认为第三国基金管理人不属于SFDR实体级披露范围也符合对AIFMD实体级披露规定的一般性解读,以及SFDR中只有关于产品级披露的第6条明确地与AIFMD第23条交叉引用的事实。
虽然欧盟委员会的指南中(特别是在二级门槛和第三国AIFM的内容上)措辞有些混乱,但欧盟委员会给出了第三国AIFM应同时遵守产品级和实体级披露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委员会指出:
“如果来自第三国的AIFM通过国家私募配售制度进入特定成员国的市场,该AIFM必须确保遵守2019/2088号法规,包括金融产品相关条款。”
第三国AIFM合规措施
严格来说,SFDR的解释和应用对每个有第三国基金管理人销售产品的成员国都是一个问题。因此,第三国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如爱尔兰中央银行(CBI)或卢森堡金融业管理局(CSSF))的进一步澄清或指导。
然而与此同时,如果要通过国家私募配售制度销售基金,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按照SFDR规定进行实体级信息披露。具体来说,欧盟委员会的指南似乎并未排除第三国投资经理仅就他们在国家私募配售制度下销售的基金进行实体级披露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考虑采用这一做法。但考虑到目前相关的授权法规(Delegated Regulation)尚未生效,因此当前的任何实体级的披露都不用太过具体。
注册AIFM适用规定
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指出,实体级和产品级披露要求均适用于注册AIFM,即管理资产总值低于门槛(sub-threshold)的AIFM。在尚不清楚低于门槛的AIFM是否严格属于规定范围的情况下,SFDR的规定将“类推”适用。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文章链接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规定简报 (2) 欧盟篇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规定简报 (1) 英国篇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基金遵守ESG义务的指导原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议程
2021年需要注意的5大法律和监管趋势
公司治理与信任 第 4 部分 公司治理的可持续战略
公司治理与信任 第 3 部分 可持续性发展和公司业绩:一枚硬币的两面
金融机构监管与执法的回顾与展望 第 4 部分 英国和欧盟对可持续金融的监管
诉讼智慧:第 4 部分 各行业诉讼风险 (2) 环境、社会和治理、税收
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吕律师从业至今在其参与的国际重大诉讼中保持着全胜纪录。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