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金融犯罪依旧是全球最热门的监管议题之一。随着疫情应对措施逐渐稳定,加上全球热点事件的发生,监管机构面临着新的压力,即通过积极的监督和执行更加有效地应对金融犯罪。
本文总结概述了截止2021年10月,英国及欧盟重要的金融犯罪相关的最新监管发展,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2022 年 1 月 17 日
英国及欧盟金融犯罪法规更新(3):暂缓起诉协议与公司刑事合规
2021年10月,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发布暂缓起诉协议(DPA)指南及其最近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这为公司在发现可能导致公司本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后如何应对提供了途径。
什么是暂缓起诉协议(DPA)?
暂缓起诉协议(DPA)是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与一家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该协议依据“主导者”的原则(“directing mind”principle,即通过公司代表的不诚实行为和意图定罪)确立公司刑事责任。DPA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批准后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暂停对公司的起诉,并对法律实体施加条件,要求它们纠正犯罪活动和不当行为。
SFO持续关注公司实体。自2014年以来,该机构已签署了12份DPA,而且签署频率越来越高,这表明SFO希望通过威胁对公司提起诉讼,让公司承担责任,以在谈判后达成和解。
指南及协议内容
SFO发布的DPA指南解释了企业应如何在合理时间段内主动上报,并在知晓或怀疑存在不当行为时,与SFO展开对话。可以开展的合作行为(但不能强迫)包括但不限于:“……在不法行为曝光后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报告;采取补救行动;保存证据并及时提供证据;找到证人并提供证词;提供内部调查报告;放弃特权……”。
对于公司结构复杂的情况,指南承认,母公司不太可能总是对子公司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因此指南中提到,如果母公司意识到子公司的犯罪活动,联系SFO并选择合作,SFO可以“将(合作)邀请函寄给母公司,即使预期任何DPA的条款将仅适用于子公司”。这表明SFO愿意与那些准备主动报告不当行为并予以纠正的公司合作,即使母公司的“主导者”并没有立即发现不当行为。
尽管SFO已经成功地签署了多项DPA(签署的公司包括空客(Airbus)、Airline Services Ltd和阿梅克·福斯特·惠勒能源公司(Amec Foster Wheeler Energy Lt)),不过他们还表示希望通过在其他经济犯罪方面引入更多的“未能预防”罪行(“failure to prevent” offence,类似于英国《反贿赂法》第7条“未能防止贿赂”罪行)来扩大他们的权力。法律委员会最近就改革公司刑事责任法的可能选择进行了意见征询,其中一个选择是扩大“未能预防”制度,例如将未能预防洗钱和未能预防欺诈的罪行包括在内。其他正在考虑的选择包括采用以民事为基础的行政处罚方法,或采用美国的替代责任模式,即公司可能因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DPA制度的担忧
法律委员会在其讨论文件中指出了与DPA的责任性和可靠性有关的四个问题。他们预计,如果要对公司刑事责任进行任何改革,DPA的数目将会大幅增加。尤其令人关心的是DPA制度的公正性,以及“刑事指控造成的潜在商业和声誉后果对公司来说太严重,会让公司受到过度刺激,一定要签署DPA,或是哪怕辩护措施成功几率很大却还是选择满足子公司签署的DPA中的财务承诺”。对于这些担忧,答案是公司在选择讨论DPA的选择之前,必须确信有足够的刑事犯罪证据。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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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