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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局势│新加坡对俄制裁措施开始生效

俄乌局势│新加坡对俄制裁措施开始生效 吕晓飞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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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俄乌局势相关法律资讯

 导语 ·


从3月14日起,新加坡先前出台的对俄制裁措施开始生效。本文对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的两项相关通知(Notice)进行了高度概括,供您参考。


法律和局势都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 1418 字

阅读时间: 5 分钟


2022年3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以下两项通知(Notice),对所有受MAS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 Notice SNR-N01: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

· Notice SNR-N02:与俄罗斯有关的金融措施 ——不被禁止的支付和交易


Notice SNR-N02规定了对俄罗斯的一般制裁措施,而Notice SNR-N01中规定的禁止与指定银行和实体交易和冻结其资产的例外情况则在Notice SNR-N02中列出。


下文对这些Notice进行了高度概括:


Notice SNR-N01


金融机构:


·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受制裁银行(Sanctioned Bank)或受制裁实体(Sanctioned Entity)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其进行任何金融交易;与之进行任何金融交易;向其提供、或便利或促成提供任何金融援助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或再保险);或向其转移任何金融资产或资源,或其他资产或资源(见下文定义)。受制裁措施约束的指定银行和实体是指:

  1.  下列实体,以及由这些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代表这些实体或在其指示下行事的所有实体(即“受制裁银行”,Sanctioned Bank):VTB 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the Corporation Bank for Development and Foreign Economic Affairs Vnesheconombank;Promsvyaz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和Bank Rossiya。

  2. 向俄罗斯供应《2021年战略物资(管制)令》(Strategic Goods (Control) Order 2021)规定的特定出口管制物品的实体(即“受制裁实体”,Sanctioned Entities),包括属于电子、计算机、电信和军事物资类别的物品(将在不久后的Notice SNR-N01 附件中指定)。


· 要求立即冻结受制裁银行或受制裁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确保这些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不被用于任何受制裁银行或受制裁实体的利益。


· 在涉及从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向俄罗斯供应某些出口管制物品(包括属于电子、计算机、电信和军事类别的物品)的情况下,禁止与任何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其提供金融援助或服务。


· 对于俄罗斯政府、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或俄罗斯政府或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法人,从2022年3月14日起,禁止购买、销售或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协助发行向这些人发行的证券或存款单;或向这些人提供新的贷款或信贷。


· 在运输、电信、能源、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方面,禁止进行金融交易或提供与顿涅茨克或卢甘斯克特定部门有关的此类货物或技术的销售、转让或出口的财政援助或服务。


· 禁止为任何数字支付代币交易提供便利,因为这种交易的收益或利益可能被用于促进上述任何交易或活动;以及


· 如果有上述任何交易或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或事实,有义务立即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信息。


Notice SNR-N02 


如前文所述,Notice SNR-N01 中规定的禁止与受制裁银行和受制裁实体进行交易和冻结其资产的例外情况在 Notice SNR-N02中有所规定:


允许金融机构处理或促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支付或转移,只要这种支付或转移是:


· 为支付受制裁银行和受制裁实体的基本开支所需的费用。这些基本开支包括保险费、雇员的薪酬和津贴、租金或仓储服务、按揭付款、提供财产管理服务或技术相关服务的费用、公用事业或电信费用;或遵守监管要求所需的开支;或


· 专门用于支付为日常持有或维护被冻结的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而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或提供审计、税务、法律或工资服务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此外,允许金融机构在一家或多家受制裁银行之间处理以下类型的交易:根据个人(非受制裁银行)与受制裁银行之间现有业务关系的终止,为个人的利益,便利个人提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任何交易;以及与俄罗斯联邦驻新加坡大使馆履行职能所需的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有关的任何交易。


如果金融机构打算适用上述例外情况,必须保留完整、准确且可阅读的记录。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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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吕律师是一位极有天赋的并购律师和交易促成人。他真正做到了融汇东西方文化,并能够为众多不同背景的客户提供服务。他思维敏捷,非常务实,总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先发制人。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稳妥,值得信赖,也非常擅于和各方建立关系。”


—— 英国《法律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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