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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观点 | 单一董事决策合法性问题

英国司法观点 | 单一董事决策合法性问题 吕晓飞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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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等法院关于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能够依法作出决定的裁决

 导语 ·



高等法院最近对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能够依法作出决定的一项裁决引发了广泛质疑。法院认为,如果公司章程采用示范章程,而该公司希望由单一董事管理公司,则公司章程应删除示范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法定人数的第11(2)条规定。


我们对法院的这一裁定持保留意见,不过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应对法院这一裁定可能造成的风险,如对单一董事做出的决策进行事后批准(ratification)。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1278 字

阅读时间:4 分钟


相关法律背景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英国注册的私人企业必须拥有至少一名董事。

《2008年公司(示范章程)条例》附表1中的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为英国注册公司默认的公司章程,除非公司制定章程条款主动排除示范章程。这一默认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决策的条款相对宽松,主要包括如下条款:

- 第7(1)条: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会议上以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

- 第7(2)条:如果某个公司只有一个董事,且公司章程中没有其他条款要求公司有超过一名董事,则第7(1)条中有关董事必须如何决策的一般原则并不适用,公司唯一董事进行决策时无需考虑章程中关于董事决策的任何规定。

- 第11(2)条:董事会议法定参加人数可不时由董事决定,但是不得少于两名,除非另有约定,默认法定人数为2名。

- 第11(3)条:在任何时候,如果董事总数少于法定人数,董事不得做出除下列决定外的任何决定:(i)任命其他董事;或(ii)召开一般股东大会,使股东能够任命其他董事。


判决和评价

本案所涉公司在采纳了示范章程后对其进行了修改,包括修改了第11(2)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决策需要的法定人数为2名,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才能作出合法决定的结论是合理的。不过法官随后就任何公司采纳未经修订的示范章程发表了意见(可能是附带意见):“我同意为允许唯一董事经营一家公司,应当修改示范条款,不过这意味着需要删除示范章程第11(2)条。”

这一意见与传统观点相悖。虽然传统观点也有一定争议,但是一般认为,示范章程中第11(2) 条和第11(3)条一起,与第7(2)条之间并无冲突。具体来说,

  • 如果公司有多名董事,需要开董事会,则适用示范章程第11(2)条和第11(3)条。第11(2)条只是为公司设定了董事会的法定人数要求。如果公司有多名董事,但是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数量达不到法定人数,就可以利用第11(3)条应对这一问题。

  • 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示范章程第7(2)条规定了该名董事拥有的权力,优先于第11条中的一般规定。

也就是说,第11(2)条没有规定公司的最低董事人数,只是表示董事会法定人数至少为两人。虽然英国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私人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但是示范章程本身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而本案中法官的意见则是,示范章程第11(2)条表面规定了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法定人数至少为两人,其实际是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少为两人,因此第7(2)条关于公司只有一名董事时可以进行董事会决策的规定将无法适用。


影响

关于这一部分的判决有很多担忧的声音。为应对这一判决可能造成的唯一董事的决策不合法的风险,如果是采用了示范章程的英国私人企业,可以选择在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人数和董事会决策法定人数的事项进行明确,比如声明有关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要求并不适用示范条款第7(2)条涉及的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对于公司章程中没有这一声明的单一董事公司,可以考虑寻求对唯一董事所做的所有决定根据英国公司法第239条进行批准(ratification)。


本案中法官的意见目前没有被上诉,因此这一争议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不过在英国高等法院,一位法官的判决对另一位法官的判决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其他高等法院法官可能会在之后有机会时提出和本案法官不同的意见,或遵循这一意见但有所保留,或等待有关事项被上诉至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处理这一争议。


*案件名称:Re Fore Fitness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Hashmi v Lorimer-Wing [2022] EWHC 191 (Ch)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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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吕律师是一位极有天赋的并购律师和交易促成人。他真正做到了融汇东西方文化,并能够为众多不同背景的客户提供服务。他思维敏捷,非常务实,总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先发制人。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稳妥,值得信赖,也非常擅于和各方建立关系。”


—— 英国《法律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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