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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后疫情时期监管趋严 (1)

金融机构:后疫情时期监管趋严 (1) 吕晓飞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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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疫情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疫情后金融监管趋势

 导语 ·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行业监管审查加强的趋势明显。金融部门在疫情早期阶段展现出的抗风险能力似乎证明监管趋严政策是正确的,而目前可持续性和数字转型大趋势也在影响着这一趋势。


本系列文章将重点关注COVID-19如何影响金融机构,以及疫情后金融领域的监管审查趋势。 


请注意:本系列文章所基于的假设可能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发生变化,且相关观点并无绝对性。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2021 年 12 月 6 日 


金融机构:后疫情时期监管趋严

要点

  • 2008年金融危机后扩大的监管架构被普遍认为成功抵御了新冠疫情造成的市场压力和在经济上造成的财政压力。这种认可可能会促使监管机构延续当前的监管措施。

  • 由于疫情的影响,监管机构主动干预消费者市场的趋势得到了支持。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以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对可能被视为对客户不公平的严苛条款和条件提出质疑。


监管审查趋严具体意味着什么?


所谓监管审查,不仅包括监管的程度和紧迫性,还包括监管机构的预期以及监管和执法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在过去几十年里,许多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力度一直在增强,尤其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水平都进一步提高。20国集团(G20)达成了进行全球性改革的共识,由此加强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和欧盟埃米尔法案(EMIR)等措施则在寻求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不断扩张的影子银行业免受全面监管,但仍受制于新的报告要求。

为应对2008年之后各个市场发现的不当行为,监管机构和行业还寻求改善市场文化,从而提高行为标准。这包括鼓励发展健全的企业文化,支持审慎的风险管理,并鼓励员工采取适当的行为,以为客户创造积极成果,实现较高的道德标准。一些金融中心已经建立了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特别是如果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业务监管的失败,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此负责。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监管机构针对个人和金融机构采取了更多执法行动,尤其是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美国一直以执法行动作为主导措施)。这背后的部分原因是来自国际社会通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施加的压力。考虑到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国际社会要求最容易发生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家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AML和CFT)作为优先事项并提供更多资源。


从新冠疫情中吸取了哪些经验?


疫情爆发之初,金融机构面临两大挑战。其一是关于审慎投资:全球范围内金融资产价值突然下跌或流动性降低。尽管金融市场最初的大幅下跌早已逆转,但随着经济复苏和政府干预措施的回撤,违约对资产负债表和资产价值的影响仍有待观察。其二是关于运营:在韧性不足的情况下,支撑金融体系的系统和控制有可能在应对运营压力时崩溃。对于那些拥有传统IT和云计算的机构来说,这一问题尤其令人担忧。但总的来说,由于2008年以来实施的改革,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此次疫情中都表现良好,实际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出了监管机构的预期。监管机构和政府认为这一显著成功是对监管和监督政策的认可。这将增强监管机构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的信心。

由于金融部门在封锁的开始阶段及之后都需要保持灵活性,并对客户保持宽容,因此要求金融机构在严格的合同义务基础上以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的国际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加强。比如许多监管机构希望保险公司审核其产品,确保即使形势发生改变(比如汽车、旅游或健康等保险产品无法按预期使用,或贷款机构暂停房贷、普通贷款和透支的利息和抵押),这些产品对投保人来说仍有价值。全球范围内,监管机构一直在积极应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保险覆盖问题。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机构要求法院就选定术语的内涵作出声明,以尽快消除歧义。它还要求保险公司主动处理范围有争议的理赔。澳大利亚保险委员会(Insurance Council of Australia)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而法国和德国的法院在判决中都支持了投保人。美国正在密切关注英国法院的审理,因为已经出现了数百起关于保险覆盖问题问题的诉讼,其中许多保单使用了类似的措辞或引发了事实问题。

至于未来趋势,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正在就是否对金融机构开征一项新的“消费者税”(Consumer Duty)进行公众意见征询,以对相关客户的关怀设定更高标准。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了满足《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要求,于2020年批准了一项《最佳利益监管规定》(Best Interest Regulation)。这是针对同时作为经纪商和做市商的金融机构新的行为标准,要求他们以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并要求对利益冲突进行审查以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这种利益冲突。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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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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