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根据2019年6月20日欧盟关于重组和破产的指令(EUR 2019/1023,以下简称“指令”),欧盟规定其成员国有义务在各自的地方法律中提供更有吸引力和更灵活的重组方案。
法国于2021年9月出台法令将上述欧盟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法令在落实欧盟新机制的同时,加强了法国的预防性重组框架。
本文将对欧盟这一重组和破产指令及其对法国破产制度的影响进行概述,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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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重组和破产指令
欧盟出台这一指令的一大原因在于,很多欧洲大陆公司在面临财务危机时,通常会通过“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方式试图利用英国的债务重组方案(scheme of arrangement)制度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并不属于破产程序,而是提供根据多数债权人的决定进行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根据这一制度,如果多数债权人批准了一项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那么单个拒绝重组的债权人(hold-out creditor)无法阻止这一方案。很多欧洲国家除了破产程序之外并没有与此相类似的债务重整制度,而破产在很多情况下会严重损害公司价值并减少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出于这些原因,该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为有破产可能的财务困难的公司提供“预防性重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希望防止公司破产,并确保公司的生存能力。
指令规定,应当给予面临财务困境的公司免受个别债权人追索债务的影响,根据多数债权人的决定重组债务的机会。此外根据指令规定,新的融资、过渡融资(interim financing)和其他重组相关交易应受到保护,在重组失败、公司仍申请破产时免受撤销权诉讼(avoidance action,即要求撤销公司破产前的交易)的影响。
不过和其他欧盟指令一样,欧盟成员国在执行这一重组和破产指令时仍有自行调整空间。
法国出台法令落实上述欧盟指令
新指令已通过法国2021年9月15日第2021-1193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成为法国法律,并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关于调解协议(conciliation agreements),其中旨在当调解协议无效或终止时整理后果的条款现在被视为生存条款。此外,在调解程序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事先正式通知债务人或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法官现在有权应调解员的要求,对债权人未接受的尚未到期的债权实行暂停或分期偿还计划。
法国的保障程序也为满足指令要求进行了修订:财务加速保障以及加速保障程序合并纳入新的加速保障程序,最长耗时四个月,并且仍要求债务人参与调解程序。此外,司法保障重组程序中也设置了“注资后”特权("post-money" privilege),即在法院主导的重组程序观察期期间,为维持债务人的活动而注入新的现金流的债权人将享有优先偿付等权利。
这些修订都是为了让加速保障程序与法令的核心内容保持一致,即在保障和重组程序中,当债务人达到一定规模(有250名雇员及2000万欧元的净营业额;或净营业额达到4000万欧元)时或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在破产法官的授权下,由不同类别的受影响方(classes of affected parties)取代债权人委员会进行重组决策。
“不同类别的受影响方”要求考虑债权的性质,而不是债权人的资金实力。受到重组计划影响的各方将依据“经济利益具有充分的共性”("sufficientcommonality of economic interest")进行组合,最终至少将组合出两个类别的债权人(有抵押和无抵押)。债权人将拥有对保障和重组计划进行重大表决的权力,可能会采用跨类别强制(cross-class cram down)机制。法国法院必须把控重组计划,包括确保重组计划“最大化债权人利益”。
“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测试要求比较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的利益水平和在最佳替代方案或清算中的利益水平。因此,为了简化测试的进行,法令结合有关证券法法令规定,明确了清算程序中的偿付优先顺序。该法令还扩大了在诉讼程序内可能得到破产法官授权的证券工具箱,并将自然人担保人在保障程序中适用的保护扩大到重组程序。
法令允许挑战受影响方类别构成和重组计划批准的可能性,但要注意,这类补救措施可以使用的时效十分短暂。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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