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在最近的Dodson and others v Shield and others [2022] EWHC 1751 (Ch)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对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下对小股东的不公平损害问题进行了分析。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的公司属于一家准合伙企业,成立当初各方同意所有股东都有权参与公司运营,因此将其创始人排除在日常运营之外的行为构成不公平损害。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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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本案中的关键公司当初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收购汽车生产线并在之后将其出售。公司大股东曾为公司提供资金,但是之后将两位创始人排挤出公司日常运营,并且没有让他们参与把业务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的交易谈判。
当初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签署了包括股东协议在内的一系列章程文件。股东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包括所有股东都有权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任何时候都要善意对待其他各方,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该公司的小股东兼创始人因而提起诉讼,称其受到了不公平损害(unfair prejudice)。
什么是“不公平损害”?
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如果公司的事务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损害了公司成员(例如股东)的利益,公司成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关于构成不公平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没有一个固定的行为清单。举例来说,将身为董事的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分配股份以稀释少数股东的利益,挪用公司资金,在某些情况下不支付股息,以及故意不遵守公司章程,都有可能构成不公平损害。
如果公司性质是“准合伙企业”(quasi-partnership),可以构成不公平损害的行为范围会更大。准合伙企业是指一家企业的成员之间彼此信任,且理解公司成员有权以类似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参与公司业务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准合伙企业的事务运行方式与公司成员的相互理解不一致,无论是否构成违反职责或公司章程,都有可能构成不公平损害。
如果发生了不公平损害,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给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几乎任何救济。法院最常给出的救济方式是要求公司其他成员(或公司本身)收购受害方的股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存在不公平损害。
本案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涉事各方是否真的建立了一个“准合伙企业”。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公司确实属于一家准合伙企业,因为所有股东都有权成为董事参与公司管理——这一点明确体现在各方承诺对彼此承担明确的善意义务,并同意不互相竞争。
虽然股东协议中有一条标准条款,表明各方没有建立合伙企业的意图,也就是说根据股东协议该公司不能是合伙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可以是准合伙企业。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存在不公平损害时,可以将更多的行为纳入考量。
对公司经营的启示
虽然不公平损害的起诉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但是从此案中可以清晰地了解法院在判定是否真正存在不公平损害时,如何应用既定的原则。
本案也体现出,在企业中排挤创始人的行为会带来的风险。通常来说,股东无权参与企业运营,因此将股东排除在外不会导致法律后果。但如果企业成立时大家都同意所有股东都有权对运营方式有发言权,那么阻止股东参与企业运营很有可能会造成不公平损害。
因此公司本身、董事以及大股东打算采取某些行动时,需要考虑一些问题,包括:
▪ 这一行动是否违背了公司章程类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如果是,就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损害风险。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类文件不仅包括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也包括任何特殊决议,以及公司和股东可能签订的其他协议,如股东协议、投资协议或合资协议等。
▪ 这一行动是否构成董事违反职责?董事对公司本身负有法定和受托责任,如果董事违反这些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通常只有公司本身可以对董事提起诉讼。但如果董事违反职责的行为实际成为了公司的行为并对股东造成了损害,就有可能导致该股东以不公平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否包括一个共识,即所有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如果是,违反这一共识会导致公司面临不公平损害的诉讼风险,即使公司和董事完全遵守了公司章程和法定职责也没有什么帮助。
▪ 这一行动是否会给任何单独的股东或一类股东造成实际的损害或损失?如果不是的话,股东要证明受到了不公平损害就会更加困难。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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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