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知识产权的处理在企业重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破产企业属于知识产权的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甚至是第三方企业,都需要了解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许可的特殊规则,以便有效应对这一复杂局面带来的风险和机遇。
本系列文章将对英国破产程序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行介绍,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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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破产程序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专门处理破产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影响,知识产权许可的处理方式与英国破产实体的其他合同相同。
在知识产权许可中没有任何与破产有关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许可方在英国破产或任命破产管理人不会导致英国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知识产权许可的自动终止。一般来说,英国破产管理人的主要目标要么是最大限度地变现许可人的资产,要么是实现许可人的存续。如果保留该许可不符合破产财产(insolvent estate)的最佳利益,负责破产的官员可能:
A. 终止许可(如果有合同权利允许他们这样做);
B.导致破产实体拒绝履行许可,即违反许可(导致被许可方就合同违约损失向被许可方提出无担保和可能没有价值的索赔);或
C.如果公司已经指定了清算人,“放弃”许可证(放弃许可证的风险仅限于已经进入清算的公司);放弃许可在破产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中不可用。清算人只有放弃“繁重财产”的权力。繁重的财产是指(i)任何无利可图的合同和(ii)公司的任何其他不能出售、不易出售或可能导致支付金钱或执行任何其他繁重行为的责任的财产。
放弃条款的作用仅在于确定公司(即许可人)在许可中的权利、利益和责任,并起到免除公司责任的作用。但是,这并不影响另一人或合约对手方(即被许可人)的权利或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许可方的清算人放弃许可,被许可方仍保留使用任何已或许可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因为该免责声明只能用于解除破产的公司的义务,并不影响被许可方的权利。此外,当清算人放弃知识产权许可时,在相关知识产权中拥有“利益”的实体(例如,独家被许可人)可以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181条向法院上诉,要求将该财产归属于其名下。
尽管从法律上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在英国许可方破产后仍有可能继续存在,但英国法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讨论仍然十分有限。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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