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最近代表一家公司的管理层处置了一项业务。该处置由监管机构授权进行,且管理团队与卖方必须由律师分开代表。
本文将对此次交易案中以下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您参考:
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交易如何激励第三方买家
涉及并购保证及赔偿保险的交易中如何分摊卖方和管理层的责任
“卖方知情”概念新发展:不同人负责不同的保证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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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通过分手费激励第三方买家
此次交易不寻常的一点在于,买方之前曾在一笔大型交易中把目标出售给卖方,现在要重新把这个目标企业收购回来。
在进行最初的大型交易时,交易双方都意识到,出于反垄断考虑,政府在提供批准时,很有可能会要求剥离转让的部分资产。为此,双方在大型交易的文件中设置了一项优先购买权(ROFR)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1)监管机构要求分拆部分资产,作为批准大型交易的条件;或者(2)大型交易交割后两年内,交易一方决定将部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另一方就该资产拥有优先购买权。
后来发生了我们参与的这笔交易:卖方与第三方谈判出售目标,买方行使了目标相关的优先购买权。为了在第三方知晓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鼓励第三方积极参与交易谈判,卖方同意在优先购买权被行使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支付一笔分手费。后来卖方支付了该笔分手费。
交易涉及并购保证及赔偿保险:分摊卖方和管理层的责任
在并购交易中,为了让管理层在单独的管理层保证契约(Management Warranty Deed)下提供保证,常常会为其购买保证及赔偿保险。这笔交易就是如此。
在此次交易中,卖方对目标业务的了解相对有限,所以为了鼓励管理层提供保证,采取的措施包括(1)向管理层提供津贴,以及(2)将他们的责任限制在1镑。由于管理层会在协议签署和交割期间继续运营业务,管理层保证契约包含保证以及交割前承诺。
卖方和管理层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谈判,内容涉及具体哪些保证和交割前承诺需要卖方在股份收购协议中提供,哪些需要管理层在管理层保证契约中提供。交易方就重要的保证和交割前承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以就管理层和卖方具体负责并给出保证和承诺的范围进行考虑和达成一致。
“卖方知情”概念新发展:不同人负责不同的保证
并购交易的业务保证中,常有一些保证是以保证方知情为限定。在本次交易中,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具体来说,就是在管理层保证契约中,所有的保证,都是保证方基于对被定义为“高管”因而被指明的个人进行了“合理问询”(reasonable enquiry)之后的“实际了解”(actual awareness)做出的。特殊之处在于,管理层保证契约还对 “合理问询”的含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表示,就保证相关的每个指定的主题领域和细分项,“合理问询”只需对该保证主题领域和细分项下列出的、被指明的高管成员进行。这也就意味着,进行披露过程变得更加容易,因为每个相关的高管成员只需要关注在其各自知识和专业范围内的保证。买方接受了这个要求,这对于保证与赔偿保险提供商来说也是有利的。
不过要谨记,上述要求有时也会被买方抵制,除非交易有保险覆盖,并且保证与赔偿保险提供商也同意限制知情范围。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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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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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